2010年8月20日 星期五

Ch. 2 Human Rights

[文:譽馨]

作者在這一章藉由美國的國土安全政策(反恐政策)討論人權的問題。自從911事件後,美國社會開始瀰漫必須在自由與國家安全之間取得平衡的氣氛,而反恐政策之所以有爭議,在於政府必須透過人民來取得有關於恐怖攻擊的線索和訊息,因此布希政府曾多次秘密搜查民宅、竊聽,甚至只因為單純的懷疑而非法監禁未經審判的人民。雖然許多人抨擊美國政府的作為違反聯合國的人權宣言,並且違反Geneva Convention制定的審判戰犯的規則,但是美國政府則認為,這些曾經幫助過或參與過塔利班、蓋達集團的人並不適用上述規則。對此,作者提出兩點質問,首先,不管我們對人權的定義是什麼,任何人享有人權的原因只在於他是個「人」。我們不應該用片面的,或是單一文化規範下的道德標準來剝奪任一個體的人權。第二,美國社會不但從未討論過未判囚犯應該享有哪些人權,甚至連人權是什麼都沒討論過,因此如何宣稱這些「嫌疑犯」不適用Geneva Convention的規定?

為了回應前述問題,作者在接續的文章嚐試回答何謂人權。在討論人權之前,作者首先區隔了容易和人權混淆的合法權(legal rights)與政治權(political rights)。合法權是憲法所保障的道德權利(moral rights),譬如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人民言論自由的權利;而某些特別的道德權利就叫做政治權,其特別之處在於它賦予人民可以反駁政府政策的權利,譬如當政府的政策有利於某一部分群體時,被排除的人民可以進行反駁。至於人權,則是政治權的延伸,是一特別的政治權利,它深受主流宗教與政治文化的影響。通常不同的文化對於人權有不同的定義,例如中南美國家常認為人權應該包含他們被剝奪的經濟權。作者認為,不同國家對於人權的具體內容有不同的看法亦即人民應該享有哪些政治權利但人權的基礎是相同的。當我們指涉一廣泛的人權概念時,所要表達的是一種尊重的態度,亦即我們能夠理解每一個個體做為一個人,都有他應當享有的尊嚴。而這些尊嚴是作者在第一章所提到的,我們應該接受每個人都有他存在的價值與潛能,而且每個人可以自己決定他的潛能與價值是什麼。

以上是本章的主要論述內容,雖然作者試著說明什麼是人權,但他的定義還是十分模糊,譬如合法權、政治權、和人權這三者是否為涵蓋式的關係?特地區分這三者的意義究竟又是什麼?而作者這樣解釋人權,是否解決了不同國家對於人權定義的差異所導致的衝突?

[討論]

1. 你同意作者對於人權的解釋和定義嗎?

2. 若用作者的論述來討論廢死,我們要怎麼辨護受刑人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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