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領域在台灣> 第三章導讀
文/劉介修
本文從「公共領域」這個概念在台灣的現身為脈絡,並以其出現的意涵做區分,指出其在民主規範和制度上的意義,展望它在台灣民主發展前景的角色與困擾。
1980年代起出現的「民間社會論」,分別依其所想像的「社會」構成的方式和政治意義,大致可以分為三類。「民間社會論」和「人民民主論」基本上都將社會與國家明確地相對立起來,對於國家具有負面評價,並對民間社會做全盤肯定。此外,這兩種觀點同時假定,民間社會與人民之間雖然不一定和諧安定,卻沒有嚴重的規範問題與現實問題值得探究。另一方面,雖然這兩種觀點都不是從自由放任右派觀點出發,然而其在政治上的意涵都有自由化是尚的傾向,過度狹義了民主化的內涵。這兩種觀點儼然並未慎重看待國家與社會的關係,而著重以社會為唯一選項,它們關心社會從國家解放出來,遠超過社會與國家的民主關係。
幾乎同時出現的「公民社會論」,則強調社會以自我組織作為構成原則,而不是單純相對於國家的自主。既然要自我組織,必然會去關心如何規範與解決社會內外的衝突。同時,這種觀點也強調社會最終需要有進入政治過程的能力,如何讓公民積極參與,賦予社會性的民主機制更為真實的政治意涵。
延續著這個觀點,公共領域的觀點更近一步引領我們朝往民主制度的一些基本課題,以合作型的衝突架構,追求非威權式的社會共識。透過說理的方式求取共識,經由論辯與澄清,確認共識的「正當性」與「合理性」。這種以「談話中心」的民主模式突破了「投票中心」模式下的困境:參與程度低、公民以競爭和實力界定相互關係、公平性的問題、個人自主性沒有存身位置、以及公共性的闕如。
一般我們把這種談話中心的民主理念稱為「審議式民主」。其依賴一套有關公共說理的理念與制度,讓民主的運作包括一個眾人公開說理的「交談」過程,並且在這個過程中面對他人,經歷一個說服與被說服的過程。因此這個民主過程中面臨三個要求。第一,民主不能只涉及投票或者選民偏好的累積,也不是各集團的實力角逐,而必須帶有一個論辯說裡的程序。第二,成員的偏好不能只是按照現狀做數量的加累,而必須有修改與轉化的可能。第三,民主過程不能只是由利益、激情所引導,而是必須容許公共理性和公共說理發揮一定功能,以追求合理與正當的共識。
以這個觀點來看,台灣民主發展雖然已經形成純熟的選舉式民主,甚至經由選舉實現政黨輪替,然而在歷史與社會的因素,在敵我型政治觀詛咒下,妨礙了公共性的發展,而公共領域的成長也受限其中,仍未能出面扮演更為積極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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